張貼日期: 2020-09-02 19:54:06 點閱:824
彰化縣竹塘國小學生攜帶及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辦法 1090902修訂
一、主旨:以教育宣導培養孩子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之觀念與禮節,而非限制
學生使用,期避免影響課堂安寧與秩序或造成學習之分心。
二、使用規定:學生在校不得使用手機外,惟必須接受下列之規範:
(一)不得開機使用的時間:上課、午休、升旗、社團練習及考試期間。
(二)可以開機使用的時間:早上7:30以前及下午15:55下課鐘聲響後。
(三)其他特殊情況並經導師同意時。
三、申請程序:
1.填寫「竹塘國小攜帶使用行動載具申請書」,經導師親自與家長聯繫確認後轉送學務處同意後始得攜帶。
2.行動載具號碼更換者需重新提出申請,否則視同未申請。
3.申請後經導師向家長查證,且經學務處通知同意後,始得攜帶載具到校。
四、學生及家長應配合事項:
1.配合規定使用時間始可開機使用,並不得使用或把玩手機。
2.不得於上課時間使用載具傳送或接收簡訊。
3.學校調查行動載具違規等相關事宜時,學生及家長有義務配合調查。
五、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:
違反以上規定者,由教師或導師暫時保管,俟放學時由學生帶回,若違規3次後,則通知家長前來領回,並撤銷該學生使用之申請許可資格,且於本學期不得再提出申請。
六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修訂後公布實施。